上一頁下一頁
黑底紅花女和服
黑色彩結女和服
褐花女和服
粉紅彩結女和服
粉橘萬花筒女和服2
紫色五彩女和服
日式女版黑燙金
丈青底燙金牡丹花女和服
黑色客家花日衣
藍印B版前
藍印B版後
紅印B版前
紅印B版後
黑印1
黑印2
黑浮世浪日衣前
黑浮世浪日衣後
紅渦浪日衣前
紅渦浪日衣後
藍色北海浪日本事務服3
藍色北海浪日本事務服後
紅格子日衣 2
紅格子日衣3
橘底鎖鍊正面
橘底鎖鍊背面
藍底富貴花紋正面
藍底富貴花紋背面
日式剪接配色黑竹葉 (2)
黃鶴日衣3
卡其印花-土黃文字竹葉黑出芽
卡其印花-日本進口印花
卡其印花-黃老鷹
紫大花日衣
米底藍龍印花布
淺粽色白鳳梨花印花
卡其印花-鳳梨花紅領
白底印花-白磚塊黑領
白底印花-竹葉
白底印花-菱形圖黑領
白底印花-綠竹葉綠領
白底印花-藍圓花白領
白底印花-雙L黑領
白底黑點點黑領
藍印花-大圓花
藍印花 -大圓花後
黑印花-大圓花
紅印花-大圓花
紅印花-紅祭衣後
橘色印花祭典服1
橘色印花祭典服後片
藍印花-夏威夷印花
米色印花-米色大龍
米色印花-扶桑花紅出芽
淺灰印花-白竹葉
黑色大櫻花印花暗紅出芽日本衣
卡其梅大紅領
卡其梅花底藍領
卡其梅花棗紅領
綠印花-藍綠老鷹
黑印花-彩色小龍黑領
粽色印花-招財貓藍領
綠印花-咖啡梅花藍出芽
綠印花-綠大鶴
綠印花--綠古字方塊綠出芽
綠印花-墨綠梅花藍梅花領
藍白條紋綠色領
藍白條紋藍出芽
黑底白點點黑領
藍底白點
藍印花-藍磚塊藍領
藍印花-藍磚塊配領
深藍櫻花印花
藍印花-白色扶桑花出芽
藍印花 -藍竹葉
藍印花-藍底白圓花
藍印花-將軍圖藍領
藍印花-彩色招財貓
藍印花-黃鶴藍領
藍印花-藍色日本娃娃
藍印花-藍底白鳳梨花
上一頁下一頁
相片最新留言
-
avi20160240 說:想請問這衣服的價錢怎麼算?
-
湯善宇 說:一件多少錢 有72件嗎??
-
您的暱稱 ... 說:請聯絡我朱小姐0929084422我...
此相簿內的相片出現在:
相簿列表資訊
- 最新上傳:
- 2016/10/19
- 全站分類:
- 不設分類
- 本日人氣:
- 0
- 累積人氣:
- 7654
請與我連絡04/22121670
0986/789489
溫緹薰
可以給我深紅底小花的圖片嗎????
komchikomachi -jp.tw
这款料理制服可訂做小童碼數的嗎?
怎跟你怎聯繫我要買日式制服
要購置訂做日式料理服,請問要如何聯繫
To Lillian: 0932387458,或可看部落格名片上也有email可以連絡喔,謝謝
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32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訴訟參與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1號
聲 請 人 鄒鳳珠
即 告訴人
王宇平
聲 請 人 王宇彤
聲 請 人 翁秋華
即 告訴人
羅嘉雯
聲 請 人 徐承蔭律師
代 理 人 劉依婷律師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賴亞生
選任辯護人 曾偉哲律師
謝明智律師
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賴亞生被訴殺人案件(本院109 年度囑上重
更一字第4 號)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許聲請人鄒鳳珠、王宇平、王宇彤、翁秋華、羅嘉雯參與本案
訴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賴亞生涉犯刑法第271 條之殺人、第27
1 第2 項、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,屬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
38第1 項第1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,聲請人鄒鳳珠、
王宇平、王宇彤為被害人王冠中之配偶、子女,聲請人翁秋
華、羅嘉雯為被害人本人,屬同條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;
被告所犯係屬重罪,聲請人即被害人且為最接近事實之人,
對犯罪事實之調查、呈現具重要性,關於卷內證據,乃至於
調查之必要性,有通知其等到場及表示意見之必要性,為保
障被害人地位及權利,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。
二、按因故意、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
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
聲請參與本案訴訟;被害人無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能力、死
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,得由其法定代理人
、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
或家長、家屬為之。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及輔
佐人之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
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應為准許訴訟參
與之裁定,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、第2 項
前段、第455 條之40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賴亞生涉犯殺人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現於本
院更審審理中。被害人王冠中已死亡,聲請人鄒鳳珠、王宇
平、王宇彤分別為被害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,聲請人翁秋華
、羅嘉雯為被害人,本院經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之意
見,斟酌上揭案件情節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
情事,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
無不適當之情形。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訴訟參與,均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
法 官 簡 芳 潔
法 官 林 美 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 惠 彥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